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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報考資格
一、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肄業生,修業累計滿 三個學期以上者(性質相近學系依 各學系分則規定辦理): (一)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得報考各學系二年級。 (二)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得報考各學系二或三年級。
二、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畢業者,得報考各學 系二或三年級(性質相近學系依各學系分則規定辦理)。
三、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 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
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符合年 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
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 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 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七、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54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90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 學系三年級。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 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
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 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
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六項第二款所定課程學分者,不 受二十二歲 年齡限制。
八、 依教育部相關規定,本考試不受理陸生報考轉學生考試。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限
已在臺就讀學士班或具有在臺永久居留權者報考。
九、 依據教育部109年6月25日臺教技(四)字第1090085642號函規定 :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
班學生不得報考轉學考。
※附註:
一、 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之
貳、報考日期:12月(寒假轉學考)、5-6月(暑假轉學考)
參、考試日期:1月 (寒假轉學考)、7月(暑假轉學考)
肆、考試科目、國文、英文、幼教科目、書面審查
伍、放榜:1月 (寒假轉學考)、7月(暑假轉學考)